(2013)宁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金清波诉李光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清波,李光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金清波,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峰,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启,男,1985年9月7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王云,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原告金清波诉被告李光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金清波于2013年12月2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光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清波撤回对被告李光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金清波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