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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金清波诉李光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清波,李光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金清波,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峰,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启,男,1985年9月7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王云,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原告金清波诉被告李光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金清波于2013年12月2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光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清波撤回对被告李光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金清波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