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旺苍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旺苍民初字第10号原告:文某某,女,生于1965年3月15日,汉族,务农,住旺苍县。委托代理人:胡稍闻,旺苍县东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57年9月6日,汉族,务农,住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恒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