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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11-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11-212号申请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南路西人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辉。委托代理人涂俊慧,该司员工。申请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开户账号均为12×××30,票据号码分别为3068×××10658、3060×××10659,出票金额均为50000元,开票日期均为2013年5月13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13年11月13日,票面收款人名称均为广州华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1000元,共1200元,由申请人湖北半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谷宜审判员  刘燕明审判员  屈卫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孔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