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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壁市惠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惠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徐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赤壁市惠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东街32号。法定代表人:王少波。被申请人:徐莲英。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壁市惠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徐莲英因购销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被申请人赤壁市惠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莲英拒不向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现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赤壁市惠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莲英所有的价值7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五十铃牌鄂AHG1**中型厢式货车、丰田牌鄂AE5C**小型轿车、帕沙特牌鄂AB78**小型轿车、五十铃牌鄂AF62**中型厢式货车、五十铃牌鄂AHC4**中型厢式货车为本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赤壁市惠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徐莲英所有的价值73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五十铃牌鄂AHG1**中型厢式货车、丰田牌鄂AE5C**小型轿车、帕沙特牌鄂AB78**小型轿车、五十铃牌鄂AF62**中型厢式货车、五十铃牌鄂AHC4**中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