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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吴万国与段正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国,段正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吴万国,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阜平人,农民。被告段正雪,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阜平人,农民。吴万国与段正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万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正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万国诉称:2011年1月7日,被告段正雪经中人孟宪光、王金贵介绍,向我借款33000元。2012年1月5日,被告段正雪向我偿还借款13000元,剩余20000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段正雪偿还借款20000元人民币。被告段正雪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7日,被告段正雪向原告吴万国借款33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孟宪光、王金贵作为中人在该借据上签字。被告段正雪于2012年向原告吴万国还款13000元,剩余2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吴万国于2013年9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段正雪偿还借款20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借据一份及原告吴万国的陈述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段正雪向原告吴万国出具的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段正雪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吴万国要求被告段正雪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正雪向原告吴万国偿还借款20000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栓平审 判 员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贾瑞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