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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执恢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龚建速与林本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速,林本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恢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龚建速,其他。被执行人林本迪,其他。本院在执行龚建速与林本迪(2014)台三执恢字第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1)台三商初字第0079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明湄审判员  卢兆军审判员  章以良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郑永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