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5号原告岳某某,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崔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