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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刑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刑终字第100号抗诉机关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4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系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职工,住邯郸市陵园路勘探胡同8-1-9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6年6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2007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邯山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6月6日,邯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发现该案确有错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邯山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书,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7月10日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邯山刑再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苗、朱虹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6年6月1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邯郸市光明大街光明小区2-2-11其住处与妇女王某乙因生意及感情问题发生争执、撕打,在纠缠过程中,造成王某乙全身体表多处外伤,腹内压增高,因肝脏血管瘤破裂腹腔积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某甲左、右臂部也有损伤。当日10时02分被告人王某甲向110报警,报吵架后有人气倒了。10时04分报120急救中心。经抢救,医生宣布王某乙临床死亡,被告人王某甲在发案现场被公安机关带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秦某某(明仁中医院医生)证,2006年6月16日10时15分左右,120指挥中心指派我到农林路光明小区出诊,于是我和护士梁书丽一起到光明小区,在小区门口有人接我们到楼上(楼号我不清楚,离小区西门不远),我们进屋后发现客厅地板上躺着一名女性患者,她当时头朝门,呼之不应。我们立刻给她测血压,血压为零,心电图示直线,双侧瞳孔五毫米,对光反射消失,面部及胸腹部无明显外伤痕迹,左腕可见多道锐器划伤,有少量渗血。立即予以心肺复苏,建立液路,多次予以肾上腺素推注,患者无自主心跳及呼吸出现,抢救持续二十五分钟,宣布临床死亡。然后,追问死者姓名,在场男子告知死者名叫王某乙,大约四十岁。此时出警的警察已到现场,我们向出警民警交待完死者情况后离开现场;2、证人姜某甲,我是1996年春节后初六来邯郸的,来邯郸后在王某甲、刘慧英夫妻家当了三个月的保姆,之后一直在亚太酒店当服务员。2005年10月19日到太平洋公司上班。我和王某甲都在光明小区40号院2-2-11号住,他住大屋我住小屋。2006年6月16日早晨我7点10分起床,王某甲7点15分左右起床的。在我洗脸时,大约7点30分左右,有人敲门,我问谁?她说:王某乙。我就开了门,我说王姐你先坐那,王姐就坐在大屋沙发上。跟王某甲在一个屋,王某甲在床上靠着。王某乙当时说话和气,然后我就去洗脸。这时我听王某乙跟王某甲说:工地上没有活,今天修车吧。王某甲说行。然后7点45分我走了。在今天上午10点20分左右,王某甲(139XXXX****)跟我打电话(133XX****XX)说:王某乙死了。然后他放了电话,我又打过去电话说:是不是,(指王某乙死了),他说是,我说赶快抢救。他说已经打120了。我挂断电话就赶紧往回走。我走到家,是王某甲在楼下接120的人,我先上楼,120的人跟在我后边上楼。我上楼后,门没有锁,我开门进屋后是王某乙脸朝上,头朝门躺着,我喊了二声王姐,没有吭声。120的人就进屋抢救了,心电图就没有了。还输了液,120的人说不行了。120的人是上午10点35分到的,110的人接着也来了。3、证人王某甲,2006年6月16日8时03分,接到了王某甲的电话,让我赶快到光明小区他的住处,我答应了,但我在工地有事没去。他前后给我打了四次电话,并让我给他的手机交了20元话费,后来他一直催我快去,我想肯定有事了。后赶了过去,到光明小区他家的时间大概是11时左右,看到王某乙躺在家中,120医生在抢救,110也在现场。我问王某甲咋回事,王某甲说晕过去了,后来医生宣布了王某乙死亡,后我回家了。另证今年四月份王某甲和我说,他和王某乙还有一个姓徐的三人合伙买了一台挖掘机,姓徐的要撤股,王某甲想介绍我入股,我就认识了王某乙。我和他们两人之前没有发生过矛盾,但他们两人不断吵架。在我家他俩吵过一次,吵的挺厉害。因为有一周的时间他们俩人谁也没有到工地上去,我感觉不正常直接影响到效益问题,我就给王某甲打电话问怎么回事,王某甲说没法干了,我问为什么他也没说。第二天我定好到四处的工地上干活,因司机家中有事需要王某甲开挖掘机,所以我给王某甲说今天必须把事说清楚,所以我就让王某甲和王某乙今晚到我家来把事说清。晚上七点三十分王某甲到我家,九点十分左右王某乙来了,进门后他两人不打招呼也不说话能看出来闹别扭了。我便问究竟是怎么回来,王某甲只是说“不能干了,不能干了。”我说,要实在不能干就别干了,后来王某乙问王某甲怎么样才能继续干下去。后来王某甲说我在前头干活,太辛苦,不能自干。王某乙说你是股东,就该白干,两人便吵起来了。吵架过程中,又说到了他俩的感情问题,其中王某乙就说到:“把你那些见不得人的事都说出来。”在他们吵架过程中我看到了他俩之间似乎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而且可能因此影响到王某甲正常的家庭关系和工作关系。具体他俩的感情问题我不想参与,但为了挣钱,我便提出来给王某甲每月800元的辛苦费,王某甲说太多,王某乙说每月500元。最后王某甲说每月给400元,并提出来,光说不行,要立字为据,所以,由我作为证明人执笔,他俩一边说,我一边写,制作了补充协议书。通过这一次两人虽然别扭了一段时间,但因工作关系,看到两人的关系有了缓和。4、证人王某丙,2006年6月16日当天王某甲给我打过电话,但我的手机欠费,他没打通。后来是我妹妹让我的弟媳妇到我家找我,我用弟媳的手机给我妹王某戊打了电话。电话里我妹妹说王某甲给他打电话,让我们到他家去一趟,王某乙在王某甲家闹。2006年6月16日9点多,具体记不清了。我看见我妹妹王某戊、王某甲都在,王某乙在地上躺着,110的警察和120的救护车都在,我当时没进屋。5、证人王某戊证:2006年6月16日上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大概在9时左右)我哥王某甲给我家中打电话,说:“王某乙在我家闹呢,我想让咱姐过来,劝劝,但咱姐的电话打不通。你想法联系咱姐,让他赶紧到光明小区我的住处来。”尔后我就给我姐手机(133XXXX****)打电话,欠费停机,后来我就给我姐夫(焦文书)打电话(号码记不清了),让我姐夫通知我姐。等了二十来分钟,我姐给我回电话,问咋回事。后我骑自行车到光明小区,我准备上楼时,王某甲从楼里出来了。我问咋回事,王某甲说:“王某乙在我家晕过去了,我已经打了120了,怕120找不到地方出来接。”后来我就也跟着到大门外边等120,等了很长时间(约二十多分钟),120才过来,我让医生护士快点先进去,我随后把120车上的担架拿上也上楼了,看到王某乙躺在地上,医生进行抢救。两个医护人员,我哥王某甲,王某甲的小姨子手拿着输液瓶,110的人也在。抢救了十分钟,医生说人不行了,医护人员给110说已经不行了,尔后120撤走了,我也出来了。6、证人黄某某(王某乙儿子)证,我妈平时主要是和王某甲来往多,我妈让我叫他大舅,他还在我家里住过,他与我妈同住一个屋,我住一个屋。他们2006年的春节前关系好,春节以后就老是因工地上的事吵架,王某甲来我家就少了,另外他们在吵架的过程中还有关于王某甲养小老婆的事也吵过。我妈特要强能忍就忍,别人欺负她了就不行。我记得她死前约半个月时说过一句话,当时是个晚上我在看电视,她说:“如果你大舅(指王某甲)要是欺负我,你咋办?”,我说:“不会吧”等话。2006年6月15日晚上我妈在家睡觉了,那几天她都是六点来钟就走了,她和王某甲买了辆挖掘机。7、证人徐某甲,我认识王某甲,也认识王某乙,我们三人从去年五月份开始合伙作生意。今年春节后,我就退出来了,但王某甲至今没退给我股金(3万多元)。理由是所挣的钱都还账了。我们没有协议,我们合股于2005年5月买了一辆“日立”牌勾机,共花了39万余元。我投了3万余元,其余的钱是王某甲、王某乙拿的,他两人每人出了多少我不知道。王某甲、王某乙经常吵架,吵架的原因就是还借款的事,因为买勾机的款是王某乙借熟人的钱。王某乙具体借熟人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光听说王某乙借钱的利息是1分,用王某甲的房产证做的抵押。王某甲、王某乙之间的关系我不知道,只知道合伙做生意。8、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06年6月16日早晨大约7-8点,王某乙敲门,姜某乙(她是我家亲戚没地方住,这个房子她交了首付款2万7千元)给她开的门,她们两人互问后,姜某乙就去上班了,王某乙坐在了沙发上。我说:“这么早,来干啥?”她说:“我在车里坐半天了,你也不下去。”我说:“工地上也没啥事,去了也没用。”后来说到现在的司机小杨工资的事,我说欠他的工资给他算了吧。王某乙说:“你别管这事,你要有钱,你给他。”因为小杨开车时撞坏了车,花费2000元。之后,又扯到他弟弟工作的事,当时他弟弟为了当科长,我在中间给拉的关系,花了点钱,但是没有办成,这个事她有点对我不满意。后来又扯到他提前退休的事,当时我也帮她办,结果也没有办成,因为个人信息全输入电脑了,不能办了,当时王某乙一个劲的怨我。你天天除了开车躺着你还能干成啥。我说:“你姐姐的事(他姐常作邪梦,是我找的明眼看好的),我不是办成了吗?她说:“你别提我姐。”后来又提到了车,我说:“这车常开不修也不行。”她说:“给他们干活,不给钱不行,得给他们要钱。”我说:“你管要帐的,你要吧,我顾不上。”她又说:“你就不能要一下。”当时她就不高兴的说:“你累啥,你就整天搂着小姨子睡吧。”我说:“咱岁数不小了,你咋说这个话,人家对你也不赖,人家还叫你介绍对象呢。”她接着说:“你从过了年以后,一次也没有去过俺家。”我说:“我这不是去涉县了吗?”她说:“你没有回来过?”我说:“回来也是拿点东西就走了,你不知道。”她又说:“今年3月15日就回来了,你还是不去。”我说:“那天我不是去了吗?她接着说:“你就坐一屁股就走,那也算去了?”我说:“我整天早上6点多就走了,晚上半夜才回来,你家大门又严,多不好看,对谁影响都不好看。”说来说去,她急了说:“你变心了。”我说变啥心哩,我的东西都放你这了,有啥可变心。”她说:“人都变了,东西有啥用。”(我的房产证、挖沟机的手续、四万元等东西)她又接着说:“你就整天搂的小姨子睡吧。”我说:“你净扯人家干什么?”她的情绪主要是怨我不去接近她了。其实,在王某乙入股时我就跟她明确过我与她的个人暧昧关系,我认为有这种关系没法做生意,她是同意了的。之后,我也有些话冲些,我说:“你要再这样,咱这生意没法干了,不行把车卖了。”这时,她便急了,我劝她不要急,谁知她从沙发上站起来抓起了一个装炸酱面铁搪瓷盘摔了。我也急了说:“你这样干啥?咱一天也呆不下去了,咱算了吧。”我刚说完,她更急了,她说:“你不跟我在一块,我今天就死你这。”我说:“你愿死这,就死吧,你这是干啥呢,没事找事。”她说:“你别说那么多。”之后,她一下子撞到了门上(门是开的,身子先挨着门的,头后挨着门的),摔在地上,她起来后又撞门柜,我说:“有啥事,说事,撞的不疼?”她说:“碍你啥事,撞的不是你,接着她摔了个瓷碗,便接着捡起一个瓦片往自己左手腕乱划,我上前给她夺过瓦片子丢在了一边。我说:“有啥事说,咱别这样,不行咱再改。”她说:“我不相信你,你这人能说到做到,从今天起咱俩没有关系了,我死活不用你管。”我一直劝她,但不管用,她坐在地上,我想拉起她,她不让我拉,又突然站起撞了一下门(身体右部),来到了中厅找了把小锤子,我这时有点儿害怕,她手持锤子往自己的身上一阵子乱砸(砸时有响声,砸时多数砸在左腰偏后点,右腰偏后也砸,腹部也砸)。我当时十分害怕,说:“你说咋得,就咋得,别这样。”她说:“你别往跟前来呵,打你活该呵。”当时我看他累后(右手持锤)我上前抓住了锤头和右手,将锤子扔到了大间内,她扑通一下子坐在地上,往地上碰头(后脑着地)她躺地双腿倦起蹬我不让我拉她。我还劝她,她仍是不听,一直在说不想活了。我劝她:“你还有孩子呢,你要再不听我就打110了。”她说:“你叫公安局来我也不怕,我死了孩子你养着”等话。我看劝不动我就打110报警,110问何事,我说:“生气哩,快背过气儿了!”110说:那你打120吧,我打了120后十几分后,120打电话问我在哪里让我下去接,我下去又没接着人家上楼了。后来120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又下楼在农林路口接着了人家120。领着120上了楼,当时姜容枝、我姐几乎与120一块来的。之前我给姜容枝和我的姐妹全打了电话,这样120的俩个女的就开始抢救工作。在抢救时110又回电话说:“你下来接一下110。”我下去接110,这时120说:“抢救无效安排一下吧!”110也说那你自己料理后事吧,我说:“她不是俺老婆,是合伙生意人。”110通知了公安局,最后将我带到了派出所。另供述,我俩关系很好,一块做生意又同居,她提出让我和我老婆离婚和她结婚我不同意,开始疏远她就产生了矛盾,为这事经常吵架。发案当天她到我家去,嫌我不到她家去,我很明确的告诉她“我可以从经济上帮助你,想让我和你结婚绝对不可能”,所以把她激怒了开始闹。她刚发脾气时,还没有割腕之前,我不想理她想出去。她阻止我不让我出去,我两个在房间大门口的内侧相互撕扯,她拽着我的衣服不让我走,我想挣脱,用右手用力推她的面部嘴部,而且我用手机想打电话,她给我夺手机,我用右肘顶击过她的下额部。她用碗片割腕时,我用左手抓住她的胳膊右手把碗片夺过来,她用锤子砸自己时,我猛然把锤子夺了过来。她在地上坐着,靠在沙发上,我双手抱住她想让她坐在沙发上,她用力争脱身体后侧撞在沙发扶手上几次。我左小臂外侧有小块指甲划伤,右小臂内侧有一小块红印,肯定是王某乙用手把我弄破的。具本哪个环节造成的,我没注意。我不知道王某乙有病,她身体一直很好,很壮实,对于她的死我也有一定的责任,我不该与她争吵造成她情绪激动。9、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邯)鉴(尸检)字(2006)134号尸体检验报告显示,王某乙系肝右叶血管瘤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右腰背部钝性外力作用系诱发因素。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06)4014号物证检验意见书显示,根据送检尸体检验及脏器检验材料记载,经对送检脏器组织和切片的检验,王某乙符合因肝脏血管瘤破裂腹腔积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全身多处皮下出血符合钝性物体作用所致,左手腕部皮肤划伤符合有较锐边缘的物体作用所致;全身体表外伤自己、他人、磕碰均可形成;轻度外伤及各种原因导致的腹内压增高是肝血管瘤破裂出血的诱发因素,王某乙的肝血管瘤位于右叶后外侧,右背部皮肤及皮下有出血记载,不排除其因局部外力作用导致肝血管瘤破裂的可能。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尸体照片。12、被告人的伤情照片。13、邯郸市明仁中医院抢救记录显示,我院急诊科接到一个求救电话,诉:“一患者呼吸困难”,立即出诊,约于10时30分赶至现场。现一女性患者平卧于地板上,呼之不应。血压0mmHg,10率0次/分,口唇微紫红,发白,双侧瞳孔5mm,对光反应消失。右腕部阿见多道横形锐器划伤,划痕内有少量渗血。胸腹其余四肢未见外伤性改变。心电图:直线。初步诊断:猝死。抢救经过:立即予以心外按压,建立液路,肾下腺素静脉据注,持续抢救20分钟,心电图仍示直线,宣告患者临床死亡。与出勤110警察交待病人情况后,撤离现场追问患者姓名为王某乙,女性,约40岁。14、邯郸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检验证明显示,经仔细检验,在白瓷碎片及木柄上有指纹纹线,但纹线模糊、特征较少,均无比对价值。15、王某乙、王某乙、王某甲合伙购买挖掘机合同书及补充协议。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因生意及感情问题与王某乙发生争执、撕打,在纠缠过程中,造成王某乙全身体表多处外伤,腹内压增高,导致王某乙肝脏血管瘤破裂腹腔积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查,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王某乙体表多处外伤,但王某乙的死亡原因系因肝脏血管瘤破裂腹腔积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指出王某乙全身体表外伤自己、他人、磕碰均可形成,轻度外伤及各种原因导致的腹内压增高是肝脏血管瘤破裂出血的诱发因素,不排除其因局部外力作用导致血管瘤破裂的可能,故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并非是导致王某乙死亡的直接、唯一原因。王某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事实及罪名正确,在再审庭审过程中,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明确表示认罪,且在原审中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故对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检察机关抗诉提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决对其适用缓刑不当。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6日7时30分许,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在邯郸市光明大街光明小区2-2-11其住处与妇女王某乙因生意及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厮打,在纠缠过程中,造成王某乙全身体表多处外伤,腹内压增高,因肝脏血管瘤破裂腹腔积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秦某某、姜某乙、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徐某乙的证言,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尸体检验报告,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尸体照片,王某甲的伤情照片,邯郸市明仁中医院抢救记录,邯郸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检验证明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因故与王某乙发生争执、厮打,在纠缠过程中,造成王某乙全身体表多处外伤,腹内压增高,导致王某乙肝脏血管瘤破裂腹腔积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在第一次判决前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此次审理中,其又积极赔偿,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对王某甲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抗诉提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决对王某甲适用缓刑不当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民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代理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钟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