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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刘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刘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142-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无业。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刘某,男,汉族。被告赵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刘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某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自有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将该房屋转移、出售或赠与他人,以及进行其他方式的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杜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