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刘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刘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142-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无业。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刘某,男,汉族。被告赵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刘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某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自有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将该房屋转移、出售或赠与他人,以及进行其他方式的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杜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