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行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与熊佳军国土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乡县国土资源局,熊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行执字第148号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熊佳军。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该局作出的安国土资执腾字(2013)第3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本院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因客观原因,现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健审 判 员 汤四安审 判 员 王荣安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志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