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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四川新永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邓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新永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邓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小字第3号原告四川新永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天合凯旋广场3栋31楼4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卫,系四川新永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芳,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希。被告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永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永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永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邓飞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永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新永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向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