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民初字第3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2013)浏民初字第3952号任毅与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毅,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3952号原告任毅,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高家坊镇。委托代理人任达,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胡国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毅诉被告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毅于2013年12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毅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毅撤回对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任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钟婧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罗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