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唐山英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英迈混凝土有限公司,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86-1号原告唐山英迈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占辉,总经理。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振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英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英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英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郝竹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