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周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林康、陈小青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林康,陈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周执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法定代表人陈圣宝,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海英,女,1967年8月17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胡林康,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小青,女,1981年6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林康、陈小青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周计生征决字(2013)第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本院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胡林康、陈小青于2007年4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2日持证生育第一胎女孩胡某甲,2012年9月26日无证生育第二胎男孩胡某乙,该生育第二胎男孩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行为。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执行人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日作出周计生征决字(2013)第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70173.6元,于2013年8月1日前缴纳,逾期将依法加收滞纳金。该决定书于2013年7月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周计生征催(2013)001号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并于2013年12月1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周计生征决字(2013)第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义务,该行政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周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周计生征决字(2013)第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旭彪审 判 员  徐芳兰人民陪审员  叶椿美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洁附:主要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