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中民特字第02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与卢正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卢正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特字第0205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故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耿宏耀,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宇光,男。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卢正伟,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申请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仲字(2013)第3165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卢正伟在法定期限内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其对京通劳仲字(2013)第3165号裁决书的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元,由申请人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娜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邓青菁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