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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0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庆飞与淮安市清浦区京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飞,淮安市清浦区京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周国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0109号原告王庆飞。委托代理人沙立新。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京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新闸村十组。法定代表人陈建辉,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周国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飞与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京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国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飞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清浦区京航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国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思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高春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