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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爱军与胡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李爱军。被告胡建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军与被告胡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军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建德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建德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诸葛晓鲁人民陪审员 高 永 福人民陪审员 孙 秀 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玉 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