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鹏飞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刑初字第563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身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2013年5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盐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诉(2013)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郭某某骑摩托车窜至运城市盐湖区方益小区11排1号汤某某(已起诉)租住处,殴打汤某某,被邻居景某某拉开,汤某某随手在床上拿出一把单刃尖刀,被告人姜某某见刀后害怕跑出房外,汤某某和郭某某撕扯至房门口台阶上,又与郭某某厮打,在厮打中汤某某用刀捅伤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李海红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姜某某的讯问笔录、汤某某的讯问笔录及景某某、崔某某、姜某某、祁某某、刘某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法医生物物证/亲缘关系鉴定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2年郭某某和汤某某(已起诉)在运城日化厂提货处附近麻将馆因言语不和产生矛盾。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双方在麻将馆门口发生撕打。2013年5月19日19时许,郭某某叫上被告人姜某某到被告人汤某某租住屋内,质问其为何不接电话后,即朝其胸部实施拳打,被告人姜某某用手将被告人汤某某胳膊拉住,郭某某用拳打汤某某时被闻讯赶来的邻居景某某拉开。汤某某从枕头下拿出单刃匕首,被告人姜某某见刀后害怕跑出房外,郭某某和汤某某又撕扯到一起,撕扯至房门口台阶上时,汤某某用刀朝郭某某右腹部捅了一刀,被告人姜某某看见郭某某肚子上流血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郭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郭某某系右侧腹部被单刃锐器作用致肺脏、肝脏破裂大失血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时查明,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已对���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及事发经过的证据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5月22日李海红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侦四队报案,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察大队以受案字(2013)第000119号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它证据1、报案材料及李海红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5月19日下午7点半左右,我在租住处的房子接到朋友电话,说我老公受伤在急救中心抢救,让我赶过去,晚上8点左右我到了急救中心,我老公正在急救室抢救,我们在外面姜某某告诉我是汤某某用刀把我老公郭某某捅了,晚上11点,医生从急救室出来说我老公郭某某死了。我们就口头给派出所民警报了案,没有写报案材料。2、被告人姜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5月19日下午6时许,我和郭某某在日化厂提货处边的麻将馆见面,郭某某叫我和他收拾汤某某,我就骑上摩托带上郭某某到汤某某住的地方,郭某某问汤某某为啥不接他电话,汤说手机没费,郭某某就用拳头在汤某某胸前捣了几下,我双手将汤某某的胳膊抓住,让郭某某打,邻居媳妇进来拉我俩拉不开,邻居进来将我俩推开,我看见汤某某在枕头下拿出一把刀,我害怕就往院里跑,邻居和他媳妇也跑到院里,郭某某和汤某某还在房里,一会他俩就到门口台阶上厮打在一起,汤某某将郭某某按在地上,我和邻居将汤某某拉起来,郭某某一个人也起来,郭某某起来后我看见他肚子上流血,我抱住汤某某,邻居把汤手中的刀夺走,郭某某怎么到了院门外面我没有看见,我跟着到了院门外面,打了120,郭某某让我叫刘某甲开车把他往医院送,10多分钟后120车把郭某某拉��,我就到南城派出所报案。3、汤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5月19日下午7时许,我在租住的家里看电视,郭某某和姜某某到我房间,郭某某说我在房间不吭气死呀,我叫他俩有啥事坐到床上说,我说建红因为一件小事闹着有意思吗,建红说我今天就弄死你来啦,我让他俩坐,他俩没有坐,建红一只手掐着我脖子,一只手在我头上打了十几下,鹏飞双手将我右手抓住,这时邻居景某某媳妇进来拉他俩拉不开,景某某进来将他俩拉开,这时我从床上褥子下拿出一把木把单刃刀,姜某某看见我拿出一把刀就松手跑到院子里,郭某某将我往院里拉,随出房门在台阶上,我用刀在郭某某的肚子上捅了一刀,并将郭某某按倒在台阶上,景某某就将我手上的刀夺走了,景某某将郭某某扶起来到了大门外面,姜某某也跟着到了大门外面,景某某媳妇拉着我不让我出去,我看���郭某某躺在大门口,意识到事态严重,我就打110报了警。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麻将馆打麻将时,郭某某站在我对面人后面看打麻将,当时我牌笨输了钱,郭某某一直让我对面那个人上双金、三金,我就生气的说“建红把你嘴夹住,你不说话能把你憋死”,建红嫌我说他,就从桌上抓了一把麻将子朝我砸过来,我起来准备打他,建红拿起麻将馆的板凳准备砸我,被麻将馆的人拉开了,拉开后我就离开麻将馆回家了。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还是在提货处麻将馆门外,郭某某叫了姜某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男人,开始郭某某扇了我两耳巴,我将建红按倒在地,在他头上踩了几脚,麻将馆出来人推我让我走,姜某某拉着不让我走,郭某某拿起凳子砸我没砸住,他们四个对我拳打脚踢,后来被边上人拉开。当天我就到派出所报了案。4、景某某的询问笔录,主���内容:2013年5月19日19时许,郭某某和姜某某找汤某某,我听到建红说,咱俩之间事情怎么解决,过了1分钟左右,我听到有打架声音,赶紧过去看,建红和鹏飞都抓住首斌衣服,鹏飞没有打,建红用拳头在汤某某头上脸上打,我就拉架,给建红往房外推,鹏飞给建红往房外拉,建红还强行往房里冲,要和首斌打,首斌出来和建红在台阶下面院里扭打,建红被压倒在房门口台阶上,建红一只手抓住汤某某的衣领,一只手抓住汤某某拿刀的手,我把首斌的刀夺下来,把他俩人拉起来,建红捂住肚子往院外走,停了一会,120车建红拉走了。5、崔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5月19日下午6、7点,我和丈夫景某某在家吃饭,进来两个男青年找首斌,他们到首斌房间后听见有桌椅板凳响动声,我丈夫往首斌房间走我也跟过去,看见他们三人互相撕扯,我害怕就出了房间,这时他们也撕打着往房外走,不知谁将我撞倒了,我起来后到外面叫人拉架,返回来看见有一个捂着肚子的男人坐在首斌房门口的台阶上,首斌用他自己的手机打110报警,过了十几分钟120车将那名男子拉走。6、姜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5月19日19时43分我接到刘某的电话,说郭某某在急救中心抢救,让我联系他媳妇,我就给李海红打电话说郭某某在急救中心抢救,让她赶快过去。打完电话,我就和我媳妇赶到急救中心,过了几分钟,看到李海红和三个陌生男的到了急救中心,停到晚上9点多郭某某还在抢救,我和我媳妇就回家了。7、祁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5月19日晚上7时27分,保安部南光明给我打电话说小区11排1号院有人打架,我赶快从家往11排1号院走,到1号院门口,见到南光明,他说就在这个院发生的打架,现在受伤的人已被120车拉走,��某某在门口将他手中的刀给了我,并说这把刀是刚才打架用的刀,是他从嫌疑人手中夺的刀,过了几分钟,南城派出所过来,我把刀给了派出所民警。到了今天早上我听南光明说昨晚受伤的人死了。8、刘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5月19日19时37分,我接到郭某某的手机号码打的电话,接通后是一个陌生男的声音问我认识这个手机号的机主吗?我说认识是他的同事,这个男的让我尽快联系郭某某的家属到急救中心,我接完电话,因为我不知道郭某某媳妇的电话,无法联系,我就给姜某某打电话说郭某某在急救中心抢救,因为姜某某的媳妇跟郭某某妻子李海红在一块上班,能联系上李海红,晚上8点左右,我一个到急救中心见到李海红、姜某某夫妇、还有些人我不认识,停到晚上9点多,郭某某还在抢救,我就和姜某某夫妇三人离开了医院回家。9、张某某的询问��录,主要内容:我在马家窑2号开一诊所,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郭某某、姜某某、刘某甲在一起吃饭,我还在吃饭,郭某某就去麻将馆占桌子去了,准备饭后打麻将,饭后在我诊所听见有人喊外面打架,我出来看见郭某某躺在诊所和麻将馆中间的路上,汤某某站在那儿,郭某某抱住汤某某的腿在一起撕打。这时有人叫我看病,我就回诊所了,过了一二十分钟,郭某某到我诊所脸上多处受伤,我给他简单处理了一下,我们就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人说各看各的病,病好后再处理。10、刘某甲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3月份的一天,郭某某打麻将赢了钱请我吃饭,吃饭还有姜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说吃完饭去打麻将,他先去占桌子,我们吃完饭去了张某某的诊所,停了一会,就听见外面有人喊打架,我们走出诊所就看见郭某某躺在地上抱住汤某某的腿在一起撕打,我和姜某某、刘某乙一起跑过去拉架,汤某某骂我们拖偏架,我就扇了汤某某一个耳光,姜某某捣了汤某某几拳。后来,被围观群众拉开,我们把郭某某拉到张某某的诊所,对他脸上的伤进行了处理,后来我们一起到派出所报了案。11、刘某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3月份一天我哥叫我去德新小区门口吃饭,吃完饭去了张某某的诊所,停了一会,就听见外面有人喊打架,我们走出诊所就看见郭某某躺在地上抱住汤某某的腿在一起撕打,我和姜某某、刘某乙一起跑过去拉架,汤某某骂我们拉偏架,我就扇了汤某某一个耳光,姜某某捣了汤某某几拳,我一直拉着郭某某,后来被围观群众拉开,汤某某朝南跑去,姜某某和郭某某跑过去追,跑到园艺网吧门口时,姜某某把汤某某绊倒,郭某某骑到汤某某身上撕打,我和我哥刘某甲追过去把他们拉开,我们把郭���某拉到张某某的诊所,对他脸上的伤进行了处理,后来我们一起到派出所报了案。12、陈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20许,我和汤某某坐在麻将馆门口的板凳上说话,郭某某朝汤某某脸上扇了两三个耳光,汤某某就还手将郭某某打倒在地,从麻将馆对面张某某的诊所过来三四个人拖偏架,拉开后汤某某跑到麻将馆门口摩托车上取袄时郭某某拿起板凳朝汤某某砸去但没砸住,汤某某朝南跑去,姜某某郭某某姜某某和郭某某跑过去追,跑到园艺网吧门口时,姜某某把汤某某绊倒,郭某某骑到汤某某身上用拳头朝汤某某脸上打,后来被围观人拉开了,我看见汤某某坐在路沿石上脸上有血,脸眼睛嘴都被打破,我要送他回家,他说头晕起不来。停了一会,过来一个骑摩托的人将汤某某带走。2012年11、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汤某某在麻将馆打麻将��,郭某某站在我边上一直说我牌喊叫我上金,汤某某因为输了很多钱生气的骂郭某某“嘴夹住,嘴真长“,郭某某说汤某某”打麻将输不起钱,就别打了“,汤某某又说了一句什么我没听见,郭某某就用麻将子砸汤某某,又用麻将馆的板凳砸汤某某,没有砸住汤某某,将我的头砸了一个包,最后将汤某某脸也打破了,汤某某还手打郭某某时,被麻将馆的人拉开了,被拉开后,汤某某就离开了麻将馆,去了哪里我不知道,我想着2013年3月份一天郭某某打汤某某就是因为这原因。13、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法)鉴(尸检)字(2013)4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郭某某系右侧胸腹部被单刃锐器作用致肺脏、肝脏破裂大失血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14、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法物)字(2013)108号法医生物物证/亲缘关系���定书证实,在送检的现场提取的血迹为死者郭某某所留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9%。15、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晋运检刑诉(2013)40号起诉书证实汤某某被起诉情况。1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姜某某被抓获情况。(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某某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郭某某殴打汤某某,肆意挑衅,致郭某某被刺身亡,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确认。被告人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存才审 判 员 赵 萍代理审判员 师志远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续莎莎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2013)运盐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收件人当事人姜某某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