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庞唯佳诉上海安启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唯佳,上海安启丰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唯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安启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飞。上诉人庞唯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庞唯佳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其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庞唯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峥审 判 员 赵喜麟代理审判员 林 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