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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赵龙与宝鸡市金台区长寿机械配件厂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3)金执字第0037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龙,宝鸡市金台区长寿机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赵龙,男,生于1964年3月15日,汉族,住宝鸡市新福园。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长寿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村。法定代表人高宝平,任厂长。本院在执行赵龙与宝鸡市金台区长寿机械配件厂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87207.65元,并承担执行费1208元(扣减申请人应承担上诉费1051元),实际应执行87364.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7364.65元,其余70000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人赔偿60000元,其余1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此协议已当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闫宏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