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闫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初字第23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原告闫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吴世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