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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铁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济南铁路局与赵士营、董国强、王常民土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铁路局,赵士营,董国强,王常民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铁民初字第38号原告:济南铁路局。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任纪善,局长被告:赵士营,男,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董国强,男,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王常民,男,住山东省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铁路局诉上列被告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铁路局因需要变更诉讼主体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铁路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向宁审判员  刘树学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