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知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点旺打火机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市点旺打火机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112号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黄龙街道双岙工业区路40-1号,组织机构代码79557172-x。法定代表人王海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彩勇,浙江恒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季琼碧。被告温州市点旺打火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方北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66517221-0。法定代表人邱国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伟,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点旺打火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晔审 判 员 诸智影人民陪审员 李超超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