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让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53金XX危险驾驶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让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取保候审。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3)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金××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黑E×××××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将让胡路区温馨家园B08号楼×××小海鲜饭店外的空调外挂机撞坏。经大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金××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4.0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书证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户籍证明、协议书等;被告人金××的供述及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金××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桂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