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铁民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吴超与宋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王全正,宋开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铁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吴超,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全正,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开群,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吴超诉被告王全正、宋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吴超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明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