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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铁民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吴超与宋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王全正,宋开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铁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吴超,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全正,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开群,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吴超诉被告王全正、宋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吴超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明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