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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催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海西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西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催字第0096号申请人上海西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菊联路89弄28号703室。法定代表人高帆,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上海西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1745097、面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2014年1月24日后,申请人上海西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纪 华审判员 施新荣审判员 杨金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冯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