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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民辖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金再祥与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辖初字第0008号原告金再祥,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生。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再祥与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此案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在淮安市清浦区,而合同履行地在淮安市淮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域,且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书面约定。故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