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矾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游晓燕与肖昌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矾民初字第333号原告:游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游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游某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减、缓或免交案件受理费,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章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