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关双奏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XX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阳城法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XX,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3)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XX系吸毒人员。2013年9月11日11时许,阳江市交警大队民警在阳江市区鸳鸯湖岗亭附近查获被告人关XX,当场缴获其藏于随身挂包内的用透明塑料密封袋包装的晶体状可疑毒品20.2克、红色丸状可疑毒品5.2克及电子称等物品。经鉴定,关XX持有的晶体状可疑毒品20.2克、红色丸状可疑毒品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辨认照片、称量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身份证明、证人柯XX的证言及租赁合同、证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XX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5.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缴获被告人关XX甲基苯丙胺(冰毒)25.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显驹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许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