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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窦学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学英,山东省博兴县鑫达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窦学英,女,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鑫达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张英交,经理。申请执行人窦学英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鑫达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2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辉审判员  宋玉军审判员  张玉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