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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衡和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衡和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0号原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楼、3楼、8楼北面、9-12楼,组织机构代码71523476-7。法定代表人张维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宇,女,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钪,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东莞衡和产品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社区南城大道新动力大厦4楼、8楼,组织机构代码58828200-1。法定代表人陈德财。本院在受理原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衡和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邹剑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