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文永兵、谢美红与衡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永兵,谢美红,衡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4号原告文永兵,男,1988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谢美红,女,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衡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彭剑飞,该局局长。原告文永兵、谢美红不服衡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永兵、谢美红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戈审判员 谭发生审判员 赵志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贺笑傲校对责任人:陈戈打印责任人:贺笑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