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张昆良与张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昆良,张奎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张昆良,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奎福,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审理原告张昆良与被告张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25元,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