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民一终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铁岭鑫麟门业有限公司与陈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奎,铁岭鑫麟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民一终字第00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奎,男,1980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鑫麟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阿吉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石凤山,厂长。委托代理人:石万山,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继文,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13)铁县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陈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奎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0元减半收取为385.00元由上诉人陈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军审判员 张贵轶审判员 孙爱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徐铭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