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宋爱兰与张鲁集乡有为家电商场、彭廷廷、王献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爱兰,郓城县张鲁集乡有为家电商场,彭廷廷,王献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商初字第45号原告宋爱兰,女,居民。被告郓城县张鲁集乡有为家电商场。被告彭廷廷,女,28岁,汉族,农民。被告王献伟,男,2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爱兰与被告张鲁集乡有为家电商场、彭廷廷、王献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爱兰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爱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宋爱兰负担。审判员 彭济尧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