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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宋爱兰与张鲁集乡有为家电商场、彭廷廷、王献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爱兰,郓城县张鲁集乡有为家电商场,彭廷廷,王献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商初字第45号原告宋爱兰,女,居民。被告郓城县张鲁集乡有为家电商场。被告彭廷廷,女,28岁,汉族,农民。被告王献伟,男,2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爱兰与被告张鲁集乡有为家电商场、彭廷廷、王献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爱兰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爱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宋爱兰负担。审判员  彭济尧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