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邛崃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傅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傅成祥,陈炳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邛崃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委托代理人孟亮,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成祥。被执行人陈炳秀。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傅成祥、陈炳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傅成祥、陈炳秀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受理并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炳秀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金宝街X-X号的房屋(邛房权监证字第XXXXX**号)。本院在办理(2013)邛崃执字第119号案件过程中已查封该房屋并已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傅成祥、陈炳秀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尚未受偿的559300元予以确认,待本院对被执行人陈炳秀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金宝街X-X号的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后或查明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凭本裁定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邛崃执字第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