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贾建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建忠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125号罪犯贾建忠。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09)二中刑终字第3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建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贾建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建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积极分子奖励两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贾建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建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文艳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