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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源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关于严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源民初字第66号原告严某某,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被告伍某某,男,1967年4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史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