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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油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彰明分社与刘昌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彰明分社,刘昌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彰明分社,住所地:江油市彰明镇治城路**号。负责人:王涛,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文芬,该社客服经理。被告:刘昌富,男,生于1962年5月9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彰明分社诉刘昌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彰明分社在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彰明分社诉刘昌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谢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