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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瑞根、赵平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根,赵平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根,男,汉族,1963年8月9日生,晋州市。被执行人:赵平江,男,汉族,1959年10月5日生,藁城市贾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3)藁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平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平江在2013年12月30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平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平江在银行的存款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吴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