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5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陈玉兰诉万春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兰,万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兴民初字第5772号原告陈玉兰,女,194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金涛(系原告之孙女婿),男,银川市公安局民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万春芳,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陈玉兰诉被告万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贺晶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兰的委托代理人金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春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兰诉称,被告以购买柴油为由,于2012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后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欠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271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并要求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万春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万春芳欠陈玉兰叁万元整,限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部还清。立此欠条为据。2012年6月9日,欠款人:万春芳”。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其3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6.4%支付自2012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春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春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玉兰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6.4%计算,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被告万春芳负担。(上述款项原告陈玉兰已预交,被告万春芳随上述借款及利息一并支付予原告陈玉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晶婕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郭路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