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洪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彭明学与石红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明学,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彭明学,男,出生于1981年6月2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红,女,出生于1980年2月26日,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明学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彭明学与被执行人石红于2014年1月3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将2000元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福刚人民陪审员  邹正元人民陪审员  周元恩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