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周步福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周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200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理人:彭某甲,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步福,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步福银行存款255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