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淄商终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赵旭与章丘市华荣水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丘市华荣水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赵旭,淄博市博山铭昊机械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商终字第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华荣水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宪春,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新,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旭,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乔秀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淄博市博山铭昊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石营,厂长。委托代理人:马洪滨,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章丘市华荣水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旭,原审第三人淄博市博山铭昊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章丘市华荣水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宪春及委托代理人王德新,被上诉人赵旭的委托代理人乔秀旺,原审第三人淄博市博山铭昊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马洪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6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王维国审判员 边存鑫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巩雪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