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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0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63号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某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阳大厦3单元室的房产(房屋代码为号);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俊鹏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