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审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镇荣、张春娘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镇荣,张春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审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陈镇荣,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春���,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4日,以被执行人陈镇荣、张春娘2005年8月结婚,2005年12月23日生育第一孩(男)。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情形,2013年6月6日生育第二孩(男),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214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陈镇荣、张春娘征收社会抚养费63,000元,限于2013年8月23日前履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214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于2013年7月2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镇荣、张春娘。送达后,被执行人陈镇荣、张春娘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于2013年10月24日催告被执行人陈镇荣、张春娘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214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镇荣、张春娘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214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陈镇荣、张春娘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214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63,000元。三、被执行人陈镇荣、张春娘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陈 淑 玲审判员 刘 新 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谢泓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