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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中民一终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艳与李顺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艳,李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中民一终字第2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顺女,女,朝鲜族。上诉人陈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民三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姜元科、代理审判员刘波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艳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8元,减半收取7584元,由上诉人陈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悦审 判 员  姜元科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星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