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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王卫红与沈阳市塑料五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卫红,沈阳市塑料五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8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卫红(曾用名王继红),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张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塑料五厂,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浑河堡南。法定代表人:张守仁,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佩珍,女,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王卫红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塑料五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沈高开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甘国明、代理审判员谢宏(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卫红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卫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卫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卫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智代理审判员  甘国明代理审判员  谢 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席红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