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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瑛、李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瑛,李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91号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炎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红梅,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瑛,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勇,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瑛、李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齐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