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7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张慧玉诉蔡普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玉,蔡普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7028号原告张慧玉,女,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代理人任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蔡普华,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政,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慧玉诉被告蔡普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慧玉的委托代理人任刚、被告蔡普华的委托代理人张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慧玉诉称:原告于2012年9月10日购买路虎揽胜极光越野机动车一辆,并于2012年11月16日取得车牌号。2013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用车辆一周,经原告同意后于当日晚11时左右将该车交付被告。之后,被告一直以车辆不在上海为由迟迟不予归还。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车牌号为浙A068WV,发动机号为120612103150204PT的揽胜极光1999CC路虎RangeRoverEvoque(NFPB)越野车;2、判令被告返还上述车辆行驶证;3、判令被告承担自2013年7月5日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因违反交通规则遭受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扣分。被告蔡普华辩称:双方系朋友关系,原告购买车辆时向我方借款400,000元,原告多次口头承诺归还,但至今未还。为维护我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我方向原告提出借用车辆,并对车辆行使了留置权。一旦归还车辆,有可能车与钱我方都无法追讨,故不同意归还车辆和行驶证,必须把车辆扣留至原告归还借款之日。但在我方使用车辆期间的违章罚款及扣分理应由我方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原告与上海森那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约》一份,约定原告向该公司购买路虎牌揽胜极光1999CC越野车一辆,车架号SALVA2BG0DH712369,发动机号120612103150204PT,车辆总价610,000元。2012年11月9日,上海森那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货人张慧玉,金额610,000元。2012年11月9日,原告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三者险(附车船税)及机动车综合险。2012年11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张慧玉,金额52,136元。2012年11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颁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机动车所有人张慧玉,机动车登记编号浙A068WV,车架号SALVA2BG0DH712369,发动机号120612103150204PT。2013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用车辆。同日,原告将车辆及行驶证交付被告。之后,被告一直未予归还。以上事实,有机动车登记证书、销售合约、车辆检验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保险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的涉案车辆依法登记在原告名下,在无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该车辆属原告所有,该车辆的行驶证亦应属于原告所有。原告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被告使用,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予归还。被告辩称原告购买涉案车辆的钱款系被告所出,因原告未归还其购车款,故其行使车辆留置权。本院认为被告之情形并不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法定条件,故被告无权继续占有原告的车辆。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及行驶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在使用车辆期间的违章罚款及扣分理应由被告负责处理,然该行为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双方可循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普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慧玉牌号浙A068WV,车架号SALVA2BG0DH712369,发动机号120612103150204PT的路虎牌揽胜极光越野车;二、被告蔡普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慧玉上述车辆的行驶证;三、驳回原告张慧玉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蔡普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晓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吴雯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关注公众号“”